男子醉酒身亡,同饮者7人共赔65万元

2020-5-20

 

一人醉酒身亡,同饮者赔偿65万元

 

       5月4日晚,死者宋某某在工作的食堂与周某、邓某等7人饮酒后,由邓某陪同宋某某回到家中,次日早上7时,邓某发现宋某某没有任何气息,在通知医院急救的同时马上向派出所求助。

 

       接到求助后,民警立即会同医务人员进行抢救。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,经诊断其系醉酒死亡,后经法医勘验,排除案件可能,但宋某某的死亡赔偿涉及较大争议。7日,派出所调解了这起纠纷案,死者家属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,将同席7人推上当事者席,要求7人连带赔偿宋某某死亡产生的各种费用,并承担赔偿责任,共计80余万元。

 

       调解过程中,7名同桌吃饭者均辩称,他们与死者同桌吃饭喝酒是事实,但没有劝酒,饮酒都是自愿行为,死者自己喝的酒,他们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。

 

       经过调解及双方当事人协商,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,周某、邓某等7人赔偿死者产生的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,共计65万元。

 

四种情形同饮者负赔偿责任

 

       因喝酒发生意外,同饮者是否必然承担责任?律师童文建对此表示,在四种特定情形下,同饮者应对因醉酒伤亡的同伴负赔偿责任,即强迫性劝酒、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、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。

 

       “恶意劝酒,同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。”童文建解释,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一十条及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之规定,民事主体一方因过错导致对另一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

       对于存在拼酒、劝酒甚至灌酒等恶俗行为,并致使醉酒者伤亡的案件中,同饮者主观上存在只寻开心、对他人身体承受能力漠不关心的过错,且其劝酒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,所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
 

       “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,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童文建说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作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参与者,在共同饮酒的行为下,共同饮酒人之间在合理限度范围内,相互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提醒、劝阻、扶助、照顾、护送等,如果同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,就存在主观过失。法官会基于公平原则,综合同饮者的行为,当时实际情况及各方过错,判决其他同饮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。


       受害人也应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,但其往往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,饮酒不节制,自陷于危险境地,也存在一定过错,故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。

 

律师提示:如何规避酒桌法律风险?

 

       童文建建议,喝酒前,应尽量问一下有没有不适合喝酒的人,比如有心脏病、高血压等病症的。在知道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,要做到劝阻少饮,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。


       酒局进行中,不要强迫性劝酒,不要用“你不喝,就是看不起我”“不喝不够朋友”“自罚三杯才能入席”“你喝多少酒,给你多少项目”等言语刺激对方喝酒。

 

       酒局结束后,清醒酒友应当对无人照顾的醉酒酒友进行安全送达,避免担责。如醉酒酒友要驾车驶离,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,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。

 

       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,酒友是可以减责或免责的。对于可能出现纠纷的,还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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