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婆赠房又反悔,把外孙告上法庭

2020-5-26

 

       13年前,王大妈与李大爹把房屋赠给了外孙,双方约定,外孙对他们的生活予以照顾。不想多年以后,外婆与外孙起了纠纷,最终闹上法庭。近日,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团队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。

 

案情:赠与房屋后,外孙不孝顺?

 

       王大妈诉称,2007年7月19日,她与老伴李大爹将夫妻两人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赠给外孙,并办理了公证。双方同时约定,王大妈与李大爹保留房屋的居住权,外孙要对王大妈与李大爹的生活予以照顾。

 

       王大妈称,本以为自己可以安享晚年,但2012年李大爹去世后,外孙却将李大爹所有的银行存折、有价票据、有价物件等全部占为己有。2013年,外孙还以方便照顾之名,哄骗王大妈搬出赠与的房屋。王大妈无奈只能在该赠与房屋隔壁租房居住。直到2016年,王大妈身体逐渐欠佳,外孙才让王大妈搬回去与他们同住。

 

       王大妈说,在她与外孙、外孙媳妇同住期间,外孙媳妇经常虐待自己,从精神上、经济上进行控制,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,实施软暴力。2019年5月,外孙及外孙媳妇与王大妈发生争吵,强行将王大妈送到王大妈女儿家楼下,便开车离开。经过一系列不愉快的经历后,王大妈将外孙告上法院,想把赠与的房屋要回来。

 

判决:证据不足,诉请被驳回

 

       庭审中,被告王大妈的外孙辩称,其将原告王大妈迁居到该赠与房屋的隔壁居住,是由于其工作的缘故,也是为了便于照顾王大妈;王大妈现撤销赠与合同已过了除斥期间;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,也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。

 

       法院经审理查明,该案中,双方签订的《赠与合同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进行了公证;同时,因《赠与合同》所涉赠与财产系房屋,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在相关权属部门进行了转移登记,现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,故该《赠与合同》已生效并实际履行。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,现原告要求撤销《赠与合同》依据不足。

 

       经法院询问原告代理人查明,王大妈将房屋过户给外孙后到现在,也陆续居住在该房屋内;王大妈的外孙也当庭表示,会继续让外婆居住在该房屋内,故对王大妈所称外孙未按《赠与合同》的约定对其保留赠与房屋居住权的观点,法院难以采信。

 

       此外,王大妈称外孙对她的生活起居未给到必要的照顾,甚至曾对她实施过过激行为,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王大妈虽于2019年5月曾向某派出所报案,称被外孙媳妇用扫帚打。但在询问笔录中,王大妈表示不需要进行伤情鉴定,公安机关也未对其外孙及外孙媳妇进一步开展调查,所以对王大妈的上述陈述,法院也不予采信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外孙存在严重侵害王大妈的相关行为,故法院判决驳回王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 

释法:民事诉讼“谁主张谁举证”

 

       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,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根据此条法律的规定,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,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,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,即“谁主张谁举证”,这就是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。该案中,按照王大妈提供的证据,法院无法支持她的诉讼请求。

 

       不过法官也表示,安享晚年、儿孙绕膝,是每名中国老人的传统心愿。俗话说:“百善孝为先。”尊老敬老爱老及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期待双方多相互理解,妥善化解矛盾纠纷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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